44问答网
所有问题
当前搜索:
国税局2016年17号公告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3%的发票吗
答:
一般纳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比如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企业,开具工程款发票就是3%。
国税总局2016
第
17号公告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财税2016...
挂靠的单位要返回分包商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吗
答:
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
国税总局2016
第
17号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是实行差额征税吗
答:
(1)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处理。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
第
17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异地提供机械租赁需要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吗?
答:
根据
国税总局2016
第17、18号
公告
规定,跨区域是指异地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的项目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
建筑业外地预缴增值税和开发票一定要在一个月吗
答:
不一定。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外经证预缴税款2%是什么税
答:
外经证预缴税款2%属于增值税预缴税款。外经证是跨地区施工的税务文件,按照
国税总局2016
第
17号公告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预缴增值税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关系?
答:
预交增值税是指跨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分别按照
国税总局2016
第18、
17号公告
进行。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
建筑企业做工程需要交多少个点税求详细
答:
国税总局2016
第
17号公告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30日...
国税
手工发票还能用吗
答:
不能。为加强税源监控和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有效防止利用发票偷漏税款,省
国税局
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取消国税通用手工发票,全面推行机具开票。通知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发放国税通用手工发票(不包括专门的报刊征订发行手工发票和收购手工发票),纳税人原领用的通用手工发票,应在6月30日前到...
建筑服务预收账款需要全额预交增值税吗?
答: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在工程所在地的
国税局
预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
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
1
2
3
4
5
6
7
8
9
10
涓嬩竴椤
灏鹃〉
其他人还搜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3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23号全文
国税2017年1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