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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
安徽省
城镇生活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保护
生活
饮用水水源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
安徽省
城镇生活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的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环...
答:
第十五条 在生活
饮用水
地表水源各级
环境保护
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
水源保护
有关的植被;(二)不得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三)不得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四)不得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五)不得...
合肥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1修订)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饮用水水源保护
,
保护饮用水水源
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监督管...
安徽省
城镇生活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的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环...
答:
第十八条 生活
饮用水
地下
水源保护
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面
水环境
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二)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合肥市城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安徽省
城镇生活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
阜阳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条例
制定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
滁州市市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
饮用水水源
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市区饮用水水源,是指城西水库、沙河...
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
答:
水、
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基本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其他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十六条 建立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城乡居民...
景德镇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饮用水水源
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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