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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8修正)
答: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
河道堤防管理
的主管部门,负责本
条例
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提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
广东省
北江大堤
管理
实施细则
答:
1.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工程完整和堤内地区安全,本细则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制定,旨在保障广州市、佛山市等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涵盖从清远县骑背岭至南海县狮山铁路旱闸的堤段,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相关设施。3. 省水电厅北江大堤管理局负...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的第十六条
答:
凡违反本
条例
,妨碍
河道堤防管理
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的第十条
答: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
河道堤防
主管部门
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的第十二条
答:
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
河道堤防
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的第十一条
答: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
河道堤防
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广东省
河口滩涂
管理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口滩涂
管理
,保障
河道
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
广东省
北江大堤
管理
办法
答: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北江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
河道堤防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
广东省
北江大堤
管理
实施细则
答:
两涌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县水电局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十条者,由北江大堤管理局按《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以及赔偿、罚款等决定,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者,由大堤管理部门提请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
河道堤防管理
办法》的通知
答: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市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交通、城建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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