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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工作规范
罚没
财物
管理
办法
答:
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
罚没
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
管理工作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
规范
,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成都市
烟草
专卖
管理
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答:
对于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的行为,
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违法
物品
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对于第八条的违规,同样由烟草部门没收违法物品,罚款额度范围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非法存储或为非法经营提供存储条件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收购违法烟草制品,罚款金额...
淄博市
烟草
专卖
管理
办法
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烟草
专卖品,是指
卷烟
、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烟草制品。第四条 市、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
管理工作
。公安、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无
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何处罚
答:
国家对
烟草
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
管理
,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
物品
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浙江省
烟草
专卖
管理
办法(2015修正)
答:
第六条 县级以上
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
管理工作
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
烟草
专卖文明执法行为
规范
的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答:
要坚持
管理
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
工作
。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
规范
统一。 第十条
烟草
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
违反
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二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1、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并且可处以对违法
物品
进货(涉案物品或案值)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
非法经营
烟草
专卖品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答:
已经设立县级
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
物品
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证经营
烟草
怎么处罚
答: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
管理
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
物品
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
专卖法》办法的
管理
办法
答: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
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
管理工作
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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