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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湿地管理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答:
各级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作好
湿地保护
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符合本
条例
规定...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8修正)
答:
湿地主管部门对
湿地保护
、利用、监督和
管理
负有主管责任,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
的规定,负有
保护湿地
的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的介绍
答: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经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名录、湿地保护、湿地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湿地保护
有关的法律法规
答: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
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
湿地保护
名...
黑龙江省
自然
保护
区
管理
办法
答:
第五条 凡具备《
条例
》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
保护
区。第六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分级
管理
程序申报:(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黑龙江
双河国家级自然
保护
区
管理条例
(2018修正)
答:
第三条 从事与
保护
区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
管理
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大兴安岭地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
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黑龙江省
水土保持
条例
答:
(一)饮用水水源
保护
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二)水库库区、湖泊、
湿地
;(三)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四)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生态安全、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或者人居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区域。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黑龙江省
黑土地
保护
利用
条例
答: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规划、调查、
保护
、修复、利用、监测、评价、监督
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以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为标志的土地,分布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原、
湿地
、河道、湖泊等范围内,主要包括黑土、黑钙土、暗棕壤、白浆土、草甸土、...
黑龙江
的地理位置?
答:
全省湿地面积86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近1/5,其中天然湿地556万公顷,占全国天然湿地面积的1/7,特别是沼泽湿地全国面积最大,为427万公顷,占全国沼泽湿地面积的近1/3;有国际重要湿地7处,占全国1/6,居全国之首。2003年,黑龙江省人大出台《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部
保护湿地
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
2022
黑龙江省
免费开放一周
湿地
公园名单有哪些?
答:
各湿地园区将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让更多群众走进湿地公园,感受大美湿地,享受
湿地保护
成果。我
省湿地
自然景观免费开放湿地公园名单:
黑龙江
哈尔滨太阳岛国家湿地公园(一湖三岛区域)黑龙江巴彦江湾国家湿地公园黑龙江通河二龙潭国家湿地公园黑龙江蚂蜒河国家湿地公园黑龙江方正湖国家湿地公园黑龙江哈尔滨阿勒锦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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