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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同年11月27日作出[2003]夷劳仲裁字第34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于1990年1月2日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原告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3年12月17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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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称:1990年,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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