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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官网
湖北省
人口与计划
生育
条例(2019修正)
答: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
登记
,享受计划
生育
基本公共
服务
。第十一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
湖北省
人口与计划
生育
条例2022
答:
《关于修改〈
湖北省
人口与计划
生育
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湖北再婚夫妻
生育
政策,
湖北省
再婚生育政策条例全文
答: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
生育登记服务
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湖北省
超生二胎罚款新标准
答:
3、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生育服务
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湖北
超生二...
湖北省
计划
生育
管理条例2022
答:
《关于修改〈
湖北省
人口与计划
生育
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湖北省
计划
生育
政策
答: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
登记
、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
湖北省
陪产假规定
答:
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 收养 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
湖北省
陪产假规定 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
生育服务登记
制度。
如何申领《
生育服务
证》
答:
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办理时,需携带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3、《
生育服务
证》
登记
表;4、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以上婚史,但均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还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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