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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只有缴纳生育保险才能够报销生育保险,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够享受门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
根据《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根据《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城乡参保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执行,其中按一类缴费标准参保的18周岁以上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照甲类药品目录执行。
第九条城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属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条城乡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50元;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700元。
一类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50元。
二类参保居民一个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以上到同级别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属于“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在惠民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急危重病患者,在门诊抢救后转住院的,其门诊和住院费用可合并结算。
第十一条一类筹资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异地就医的,其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二类筹资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异地就医的,其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
第十二条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一类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为4万元,二类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为8万元。
第四章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一类参保人员实行门诊家庭账户模式。门诊待遇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记账方式),实行门诊定点管理,包干使用。家庭账户基金仅限于在自己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每户一个结算年度内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该户门诊家庭账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年度结余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第十四条二类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用于解决城镇居民的门诊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选定医院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累计金额不足50元和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可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申报、定额标准、管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相同。其中,一个结算年度内,定额内符合规定的费用,一类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二类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门诊大病治疗每月定额为:恶性肿瘤3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血液透析3650元(含治疗药费500元),腹膜透析5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300元;血友病2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2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根据病情决定。同时办理两种及以上门诊大病的,其月定额标准以定额较高的病种定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月定额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