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收资本到位的问题!!!

我公司为内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首期由股东之一的一家公司出资20万,另一股东为一自然人,首期该自然人没有出资。章程上写的,剩余80万在两年内由股东之一的那家公司出资75万,自然人出资5万,完成实收资本到位。现在已经超过两年时间,我公司尚未完成实收资本到位,能否现在由那家公司直接出资80万完成实收资本到位?另外,因为我公司已经超过章程上写的两年时间未完成实收资本到位,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1个回答  2013-05-16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你的情况是分期出资,如果两年内,剩下的80万,不能到位,属于未按期交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若真的不能到位,你应该提前与工商局沟通,说明情况,否则罚款是难免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