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
“双基础”: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双功能”:政府会计应当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
“双报告”: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政府决算报告,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不是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建立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账,对同一笔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而是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共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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