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公司员工对外业务的开展,公司制定了手机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手机使用管理条例一、使用规定
一配备的手机和号码所有权为公司所有,使用者仅具有使用权。
二使用者应保证手机每天包括假日早七点至晚十一点保持畅通。
三手机没电应及时充电,外出应携带充电器,不需要携带充电器的情况下,应 提前充足电量,事先做好准备。
四手机欠费应及时充值,手机报销费用按照对应单据给与报销。
五使用者应保证手机和号码仅用于公事,不打私人电话。门店有权查阅通讯记录。
六手机和号码使用期间,因使用者的原因丢失或损坏的,手机卡,维修或补卡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七使用者对外使用手机和号码均代表公司形象,故使用者应时刻注意礼貌用语,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形象。
二、通讯录
使用者储存联络人时,要求必须储存在卡里卡面记忆体不足时可充正在手机上客服经理负责不定期监督检查通讯录的录入情况每月2次。按月度每月15日和30日,将存入的客户资讯,在电脑上做统一备份更新一次。
三、费用报销
使用者每月手机报销费用为30元。报销费用的提升,需使用者书面提出申请,提出可信的理由和依据,由客服经理稽核后报店长决定。
四、乐捐标准
一因使用者的原因比如:未充电、未充值等导致手机不畅通,遭到了客户、领导、以及其他与公事有关人员向店内投诉或反映的,使用者应主动乐捐10元每次。
二客服经理每月10号25号调取通讯记录,发现使用者严重违反本办法,拨打私人电话的,使用者应主动乐捐10元每次。
三客服经理每月15号30号查询手机通讯录,发现使用者未储存客户资讯,或未更新电脑资料,应要求使用者在二十四小时补充完毕,并使用者应主动乐捐10元每条。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单位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
二、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储存包括语音、文字、影象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三、涉密单位应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
四、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应在会议通知中对手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 指定专人对手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在会场处对手机使用管理做出明显提示;
四 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机带入,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应当经过主办单位同意,并将手机电池取出。
五、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手机。
六、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严禁带入手机。
七、涉密单位的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
八、属下列场所之一的,必须使用手机资讯干扰装置
一 各种涉密会议场所;
二 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卷复制场所;
三 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命题场所;
四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非涉密场所严禁使用手机资讯干扰装置。
九、涉密单位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四配置符合保密技术标准的手机资讯干扰装置;
五负责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及时报告手机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组织查处工作。
十、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对手机及干扰装置使用与管理情况的保密监督检查;
三协助部门大型涉密会议及活动的手机保密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查处手机泄密事件。
十一、对防止或制止手机泄密有功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对在手机保密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手机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十三、因管理不善,对手机泄密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四、使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保密保障措施的手机发送、接收、储存国家秘密资讯不适用本制度。
重大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涉密活动、会议的保密管理和监督,加强涉外技术交流和合作、宣传报道等的保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域性涉及涉密活动、涉外、技术交流和宣传报道的所有部门。
一、涉密活动、会议主办部门负责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及时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二、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外事保密管理规定和组织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各科室、单位负责在业务管辖范围内组织实施技术交流保密管理规定。
三、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一局主办的涉密会议原则上在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外出进行的要报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但必须选择有利于保密、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不得在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二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应明确会议保密要求,落实责任人,并填写《涉密会议记录表》,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稽核备案。
三召开涉密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涉及机密级、秘密级需要录音的,须报局保密办公室审查备案,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四对涉密的会议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字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与会代表需要带走的,要通过机要途径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的,须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五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检查有无遗失档案、资料等。
六会议内容要按规定范围传达,不得任意扩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会议讲话未经本人同意、稽核,不得随便整理散发。
七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制定会议保密纪律。会场服务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
四、凡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包括试验、会议、对外合作等,局保密领导小组要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全面负责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五、涉外保密管理
一涉外接待、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并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外宾或外商来访,接待单位应事先填写外宾来访登记表,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接待。严禁先接待后报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事件发生。违反规定者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接待外宾或与外商谈判事先统一口径,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向外宾介绍情况,安排外宾参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
四外宾不得在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拍照和录影,确因工作需要对合作产品进行拍照、录影的,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拍照或录影应在保密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不得直接或作为背景拍录非对外开放部位和产品。
五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将秘密档案、资料、笔记本等密品带入公共场所。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六对外提供资料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能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七向外方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和实物样品事先需经局保密办公室审查,必要时报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
批,明确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方可对外提供,未经审查,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文提供或向境外投寄、携带。
八在涉外接待和技术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须对有关人员开展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范围事项。承担对外合作专案,中方与外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
六、《涉密会议纪录表》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储存,储存期5年;《外宾来访登记表》审批件影印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储存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