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清洁,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除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区域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处理等乡村清洁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多元投入、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政府投入、村集体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和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建设垃圾处置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配备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三)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污水;

  (四)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清洁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六)创新乡村清洁管理机制,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处理新技术;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组织或者协助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确定保洁方式和服务标准;

  (四)组织开展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

  (五)治理农村污水;

  (六)组织开展乡村卫生整治和清洁公益活动,维护公共场所清洁;

  (七)组织清理乡村河流、池塘、沟渠、道路等的垃圾、淤泥、污水;

  (八)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九)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十)建立、落实乡村清洁监督和举报等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做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第九条 村(居)民负责其入户道路、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水池(窖)、坝塘等区域的清洁。

  按照要求建设卫生厕所和处理污水,对所产生的垃圾分类后投放至指定场所。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负责其管理和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对所产生的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第十一条 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推广乡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乡村公共卫生厕所,推进乡村公共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和管理。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处置。第十五条 乡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科学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实施种养结合循环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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