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相关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7
为有效保护我国的特色产品,规范原产地标识的运用,确保产品质量和独特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制定以下规定。

原产地域产品,指特定地域原材料、传统工艺和地域特色的产物。其质量、特色或声誉皆源于其特定产地的地理特性,并在经过审核后以原产地命名,这是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所有申请原产地保护的产品需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标识,都必须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保护范围,并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产品技术要求和标识等进行规范。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地方申报机构由政府建议成立,负责处理原产地保护的申报、初审及专用标志管理等事务。

申报机构需提交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保护申请、生产地域、技术规范、质量特色及历史背景等,经过形式审查后,如有异议,将进行处理。通过技术审查的申请将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并公告。

生产者想使用原产地标识,需向当地申报机构提交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经初审和保护办审核后注册登记,方可享有原产地产品保护权益。使用过程中,如违反生产标准,将被撤销注册并停止使用标识。

保护办会监督产品质量,对假冒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从事原产地保护工作的人员需遵守廉洁公正、保密和职业道德规范,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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