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章 安全设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3

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章,对安全设施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和包间内不得设置屏风、隔扇或板壁等影响整体环境的隔断,房中房(仅限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包厢和包间的吧台、餐桌高度不得超过1.2米,确保空间开放。


门窗透明部分要求,从地面1.2米以上,透明材质高度不低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以便展示室内娱乐环境。


第十条:营业期间,包厢和包间的门窗透明部分不得有任何遮挡,保证室内视野畅通。


第十一条:禁止在营业大厅、包厢和包间内设置可调节亮度的照明灯,必须保持照明在营业时间内持续开启。


第十二条:场所出入口、疏散通道、大厅通道和收款台前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应符合H.264或MPEG-4标准,分辨率不低于4CIF或D1,实时录像每秒25帧以上,支持移动侦测,图像清晰、稳定且能远程监控、播放和备份。


第十四条:设有专门的监控室,配备值守人员,确保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对于面积较大的迪斯科舞厅,第十五条规定,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需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大于1000平方米的则需配备过门安检设备等。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需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女性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场所需在显著位置悬挂禁毒、禁赌、禁娼警示标志,并标注报警电话,样式由各地公安厅、局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严禁设置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设备,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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