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都江堰灌区保护,促进都江堰灌区经济与社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覆盖的成都市行政区域。

  本市涉及都江堰灌区范围内的规划保护、河道与水利工程保护、农田与农耕文化保护、川西林盘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灌区内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个领域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专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检查、重大案件查处等属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的工作或者事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保护办法,建立健全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灌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灌区保护的奖励、补偿和考核评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第四条 灌区所在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属地灌区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的保护工作。

  市和区(市)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园林、农业、文化、旅游、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灌区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相关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数据等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披露。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灌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水行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受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规划保护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编制涉及灌区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湿地保护规划、蓝线规划、绿线规划等专项(业)规划,应当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协调,各类规划相关内容有效衔接,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河道、渠道管理范围,突出河道与水利工程保护、农田保护、川西林盘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注重耕地、林地、湿地及水资源的严格保护和高效利用。第九条 灌区内的金马河、蒲阳河、柏条河、走马河、江安河、徐堰河、黑石河、西河、清水河、斜江河、人民渠、东风渠、沙沟河、锦江、沙河、清白江、沱江河、毗河、鹿溪河、赤水河、绛溪河等河道,流经非城镇段的两侧两百米以内为绿化控制带;流经城镇段的两侧五十米以内为绿化控制带,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保证绿化控制带贯通。

  绿化控制带范围内禁止建设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二)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度假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娱乐等项目;

  (三)油漆、造纸、制革、印染、颜料染料、农药、水泥、玻璃、火电、含磷洗涤用品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第十条 灌区内高速路、快速路非城镇段按道路红线两侧各五十米设置控制带,控制带内的用地总量实行减量控制。

  灌区内各区(市)县的城市开发边界向外扩展两千米的范围设置控制带,控制带内的用地总量实行减量控制。第十一条 灌区内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灌区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时,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分区或者分级保护范围。

  市农业、文化、旅游和交通等主管部门在编制灌区农业和文化旅游等产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应当确保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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