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位于郑州市区西北隅,总体规划面积七平方公里。第四条 开发区应利用郑州地处中原、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优势,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为我省及郑州市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服务。第五条 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科研机构;鼓励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第六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享有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经济管理权,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工作;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业务;
  (七)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公益事业;
  (九)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国家直属机构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关系;
  (十)依法维护开发区内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利用、管理;
  (十二)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经批准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管理。第十条 税务、银行、外汇管理、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派驻人员,按其上级机构的授权,办理有关业务。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二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性项目:
  (一)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水平的;
  (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三)产品能够替代进口的;
  (四)为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工业及其他国内建设所急需的。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禁止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的;
  (三)我国政府限制和禁止的。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五)国内独立经营;
  (六)国内联合经营;
  (七)租赁经营;
  (八)我国政府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六条 经批准兴办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动工兴建。需要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无故拖延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 开发区保障企业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职工。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在开发区单独设立会计帐簿,独立核算,按法律规定向开发区有关机构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第十九条 外国公民及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应在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或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在职中方职工的养老金保险、职工待业保险,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养老金保险和待业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其他各项保险,应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