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款收缴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罚款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作出罚款决定、实施罚款收缴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以下称代收机构)分离。被处罚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通知单后,应当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本办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除外。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挤占、挪用。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主管部门。鞍山市收费管理局(以下称收费管理部门)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县(市)、区罚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在市、县(市)的分支机构负责对代收机构监督管理。
  审计、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施监督。第六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由监察机关、财政(收费管理)部门、法制机构以及市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罚款决定的相关数据由代收机构输入微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除外)。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正确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严禁随意执法,保证罚款额度与违法情节相适应。
  行政执法机关在使用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额度没有下限或上下限之间相差2倍以上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制定出具体的罚款标准,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监察机关、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备案。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对情节复杂或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向被处罚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由市收费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罚款缴款通知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填写。
  罚款缴款通知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罚款依据;
  (三)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
  (四)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第十一条 被处罚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向代收机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通知单。
  代收机构在收取罚款的同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通知单中所列以下内容输入微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罚款依据(用代码输入);
  (三)罚款金额;
  (四)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
  (五)作出罚款决定的日期。
  代收机构应按规定项目输入,不得随意省略。第十二条 代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二)营业网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覆盖面;
  (三)在营业时间、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服务;
  (四)有较强的核算能力和及时核对帐务的能力。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选择一至两个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代收机构,代收机构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代收网点(统称代收机构)。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会同代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代收罚款协议。第十三条 代收罚款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代收机构名称;
  (二)代收罚款票据的使用、传递及管理;
  (三)代收罚款的汇缴时间和对帐方式;
  (四)对代收机构的服务质量要求;
  (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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