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中国公民,老公外籍,婚后生育一子中国籍,现到国外待产并准备生二胎入外国籍。
在国家计生委的《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女方在单位工作15年,无固定期限合同。4月23日因怀孕不适开始向单位申请病假并提供医生证明,6月19日,单位人力资源部答复:
1.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考虑到你已为公司服务多年,从人性化管理出发,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继续延续;
2.鉴于你长期离岗不利于部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故决免去你所任职位,具体岗位待回司后另行确定;
3.请于生产128天后按期回岗工作,逾期将按照公司时间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在此期间薪酬福利按照2013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缴纳。
我认为,自己不违反国家政策,且正常申请病假,期间公司不应免除职务和按北京市最低标准发放薪酬福利。请问:
1、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2、我该如何维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