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自由主义的区别
在论述自由主义与
民主社会主义的不同之前,我们应当先对自由思想和自由主义作一个区分。自由思想和自由主义这两个概念是有着紧密的关系的。自由思想产生在17世纪以后,16世纪以前,人类尚没有自由思想。自由思想的基础是个人权利观念,而16世纪以前人类还没有个人权利观念。
文艺复兴运动以后,随着人性从中世纪宗教黑暗中复萌,自由思想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产生而逐步产生了。英国和荷兰是自由思想产生最早的国家,洛克和
斯宾诺莎是最早的真正具有自由思想的伟大的思想家。以洛克和斯宾诺莎为代表的早期的自由思想家,他们的自由思想是以反对神权统治和
君主专制为目的的。所以,自由思想的对立面是维护神权统治或君主专制保守主义。
自由思想广泛传播的结果是神权统治和君主专制的终结,和共和体制的确立。共和制度在每个国家确立以后,自由思想也就到了分化的时刻了。一部分具有自由思想的人认为,自由应当是每个人都平等的自由,共和体制下的国家应当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自由,自由不能成为剥夺另一部分人自由的手段,由此产生了
社会民主主义;而另一部分具有自由思想的人认为,自由就是放任,即在每个人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国家没有权利干预个人的自由发展,由此产生了自由主义。所以,自由主义的对立面主要是社会民主主义,而并非主要是保守主义(从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这两个名词的开始被广泛使用的时间来看,都在19世纪三十年代)。相反,在社会民主主义的要求社会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改革要求面前,自由主义事实上是新的保守的势力,它要求社会维持既存的自由放任的现状,拒绝社会的平等自由的实现。
自由主义在西方产生于18、19世纪,它的根本观点是,个人的自由发展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在每个人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即没有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限制的情况下,个人的发展就是正义的。因此,自由主义主张国家的权力越小越好,重视个人的财产权,并对国家干预经济反对或消极的态度。
自由主义的发展经过了古典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两个阶段。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的不同主要在对待国家干预经济的态度上。古典自由主义坚决反对国家对经济的任何干预,
斯密和边沁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但是古典自由主义在十九世纪以后的社会矛盾斗争中,它是难以永久地成为一种社会秩序的,所以,在古典自由主义者大肆张扬他们的理念的同时,他们却在实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生活中,不得不默认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接受国家在劳动时间、劳动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限制。以后,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又从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范畴对
市场经济发表见解,由此产生出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主要有以下派别:以艾哈德为首的弗莱德堡学派,以弗里德曼为首的货币主义学派(又称芝加哥学派),以
卢卡斯为首的理性预期学派,以弗尔德斯为首的供给学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