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村民为主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共享美丽乡村建设成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等形式,支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等活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的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氛围。第二章 科学规划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等作出安排,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有关内容。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根据村庄的资源条件,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开展村庄设计,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体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内容,体现沂蒙特色。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沂蒙地域文化特质的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供村民建房时参考选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引导机制,为村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和示范村建设,完善创建标准,强化政策引导,加强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美丽公路、美丽河湖、水利风情村、美丽田园、森林村庄、美在农家等创建活动,多渠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三章 青山秀水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完善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