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注:如属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二、申请人持父母、子女《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到 人口管理科户口受理窗口申领申请表,填妥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
2.父母的《结婚证》。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市外迁入的提交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5.市外迁入的提交迁出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或镇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证明。
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况证明,或有效的权威凭证。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三、申请人到前台办理受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获批准的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
四、 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本市户口簿到禅城公安 分局人口管理科户口办理窗口办理入户。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参考资料
北京频道.人民网[引用时间201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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