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个体户-液化气站。从厂家进货,主要是分装给民用,不生产。所在地甘肃平凉。

1.接受甘肃平凉质量监督局抽样检测,经检验,铜片腐蚀、组分中(碳3+碳4)烃类组分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技术要求的规定。2.质检单位发来: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28500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3.我们也是受害者,我们只是个分装销售站有不是生产厂商。为什么他们有处罚我们,请问下律师我们该怎么办?4.平凉质检局是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 检验的我们的液化气 检验费是我们交给平凉质检局的检验费800元。5.我个人认为他们的收费应该免费的,我们不生产、只销售为什么我们要承担这么多的罚款。请求法律帮助……6.平凉质检局的执法人员先是打电话,要我们到他们单位来处理。我因家父在外地住院没能及时到他们单位,最后用个人电话发信息说:你如果想长期经营,你就尽快和我们联系,商量的把案子给结了,否则我们要以法律程序进行,后果自负 等威胁字样出现。7.收费票据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零星收款票据 8.近年来我们的液化气市场被电磁炉和天然气也冲击的厉害没什么效益这样一来我们真的接受不了他们巨额的处罚,恳请法律帮助。谢谢
  
 

第1个回答  2013-07-26
你好!你这个有点抽象,请打电话咨询!@追问

电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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