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7

天津市为了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措施。首先,市和区、县财政投入科技经费的增长要求高于一般收入增长,且区县科技投入会纳入年度考核,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第三十二条)。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进步,逐步提升科技研发投入在GDP中的比例,以促进科技创新(第三十三条)。财政性科技资金被重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公益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以及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同上)。


管理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透明与高效(第三十四条)。市里还设立专项计划,支持科学技术平台如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创新活动(第三十五条)。


科技资源共享和中介服务是关键环节,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得到支持,同时技术和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以优化资源配置(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在区域发展上,市政府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农业科技园等园区的建设,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三十八条),旨在打造科技驱动的产业发展环境。


扩展资料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构筑自主创新高地,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制定《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该《条例》经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条例》共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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