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6-17
1. 拥有独立的国际法地位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能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制定和实施法律。
2. 国际法是指主权国家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则进行交往的总体。它与国内法不同,后者调整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
3. 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公法,关注的是国家间的关系,而非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后者称为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
4. 国际法的形成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中世纪欧洲社会的瓦解与近代化,欧洲扩张至全球,以及世界权力集中到少数强国手中。
5.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主要有三种:《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确认了这三种方式:条约、国际习惯法以及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6.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尊重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7. 条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形式,可以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也可以建立或转变国际社会组织。
8. 国际习惯法是适用于未组织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其构成要素包括普遍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以及这种实践被有关国家认可为法律。
9.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辅助性的国际法来源,仅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缺乏相应规则时发挥作用。
10. 在未组织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主要通过七个基本原则来体现: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以及自卫。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