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2年4月26日的十三届第十五次会议上,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的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了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本要求。”
    对于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新的条件包括: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有十年以上审计业务经验且无不良记录,注册资本至少五十万元,设立固定的办公地址和必要设施,以及至少两名中国注册会计师作为专职从业人员。个人申请设立事务所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删除了第二十一条的第(四)项。
    第二十二条的第(二)项同样调整为要求五年审计业务经验和良好记录。
    第三十条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需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境外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需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准入和登记程序。

此次修订还调整了部分条、项的顺序。该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根据此次决定进行了相应修正,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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