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时间

一单位于2009年5月6日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下达日期是2008年11月11日。税务机关的人员同时还要求,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署2008年11月的收到日期。
请问:这个处理决定书下达时间和送达时间是有效的吗?税务机关要求接收人签署指定的日期是合法的吗?

第1个回答  2013-09-24
税务工作者为您解答:首先,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这份税务处理决定书是无效的。处罚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税务部门应向纳税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企业的违法事实和拟处罚决定,同时纳税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纳税人受到后在3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述材料,否则视同放弃申述,3日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纳税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告知企业受到处罚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企业必须在受到该文书之日起15日之内交纳罚款,同时,这15日内,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不提,则视为被处罚人放弃,同意交纳罚款。
你的这个例子中,税务机关的处罚应该是出晚了,为了规避责任,则让被处罚人签订以前的日期,当被处罚人按照税务机关说的日期进行签收后,则可以认为被处罚人早在08年11余额就受到了处罚决定,但到09年5月还没有交纳,被处罚人除需要交纳罚款以外,还要交纳滞纳金(按日加收罚款1%的滞纳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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