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94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地区,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6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四、违反本规定建设高层楼住宅的,按违法建设论处,对违反规定审批者,要追究行政责任。五、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六、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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