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拍卖了近高压线的土地给我建房,房屋建到一楼了市电力部门又责令我停建,我该怎么办?

我是湖北农村的,去年九月我们乡政府在我村的一片农田上修了一条12米宽的水泥路,然后又将路两旁20米宽范围内的农田拿来拍卖给农民建房,说是盖新农村。我家出贰万元买到一宗壹佰捌拾平方米的地皮,政府要求先交钱才划地基。但是划到我家的地基时,上空不远处即是几条110千伏的高压线。没办法钱已交到政府了,又不能退回给我,我也只好认了这块地。按照政府的要求:买了地必须立即建房,要在08年5月前竣工。由于去年冬天大雪,和时下建材紧缺的缘故,我们的工期进展的较慢,到元月份时才建到第一层楼。可是偏偏这时市电力部门的同志给我出具了停建通知书,说高压线下不准建房,而且发生的损失自负。这不是明摆着坑人?不能建房为啥还要拿来拍卖给农民建房?!请教各位有知识的人士帮我们农民维护一下权益。像我这种情况的还有几家建房户,我们该怎么办?
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吗?

第1个回答  2008-04-21
先问乡政府能换地么??? 要是不换,你就向上级主管投诉。
第2个回答  2008-05-0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上午安全。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在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参考资料:小小老渔夫 - 大魔导师 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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