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为期五年,同时由于我的工作岗位性质,于2006年补签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包括了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如果我离开原岗位,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竞争行业的工作,做为补尝,原单位将一个月支付400元的补尝费用.(我现在年薪十万元)
现在由于种种原因,我不想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想咨询如下问题:
一.我的同事曾经提出过辞职申请,由于在合同中并未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当时原单位的回复是,提前两年辞职需支付前三年的年薪总合(即三十万元)做为违约金,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是否也必须支付这样数额的违约金?
二.我的人事档案并未交给原单位,至今仍在人才市场,如果原单位给我定下了苛刻的违约金,我是否可以一走了之?
同时我还想提一下关于保密协议,单位在保密协议中提到,由于在日常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用,所以不另外支付保密费,这个条款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