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如下:
1、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不予追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追究;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法律程序;
2、适用机关:该条款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法律依据;
3、适用原则: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如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等;
4、适用效力:规定了该条款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案件的指导作用和对相关人员的约束作用。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依法不追诉的原则,包括对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死亡、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案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