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6

为了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此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的设立需基于实际工作需求,职务层级不可高于所在机关或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且职数需遵守规定的比例限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需接受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可在授权或委托下负责特定工作内容。


非领导职务从高至低划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不同级别的机关,如中央机关、副部级、副省级市机关等,根据其级别设定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例如,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有限制,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的三分之一,且有特定比例要求。


晋升非领导职务需满足相应的任职年限条件,如巡视员需担任副职领导职务五年以上,科员则需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需遵循相关录用规定。若因考核不称职或受处分,非领导职务可能被降低。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各机关提出方案,逐级上报并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上级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设置行为将进行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理。


对于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议并报批,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放宽。最后,此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




扩展资料

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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