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相关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习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12-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国务院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生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有哪些部门和单位参加?
答: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地方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什么权利?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特别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是:
答:为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发布之日,即:2005年9月3日
7、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谁?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谁?
答: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8、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哪些人?
答: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
9、非法煤矿的定义是什么?
答: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今年要打好两个攻坚战,两个攻坚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瓦斯治理攻坚战和关闭整顿攻坚战。
11、《特别规定》列举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什么?
答: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⑺超层越界开采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1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⑵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⑶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⑷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⑸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3、“瓦斯超限作业”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⑵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⑶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⑵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⑶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⑷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⑸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⑺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5、“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投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与其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⑵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⑶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⑷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⑵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⑶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⑷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⑸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⑹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⑺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⑻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⑼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1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⑵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⑶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⑷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⑸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8、“超层越界开采”,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⑵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⑶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⑷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⑵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20、“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⑵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⑶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⑷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⑸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2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⑵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⑶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⑷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⑸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⑹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22、“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单回路供电的;
⑵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23、“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⑵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⑶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⑷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24、“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⑵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⑶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⑷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⑸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2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⑵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⑶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26、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难以有效防治,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27、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检查和依法查处,是哪些政府部门的职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28、《特别规定》中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什么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什么职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30、负责颁发证照的部门在颁发证照后,有什么管理职责?
答: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对取得证照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2个回答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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