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法治思想包括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27
宽仁慎刑、以身作则,以道德为约束,审慎周详,是唐太宗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1、“宽仁慎刑”的立法宗旨
唐太宗即位后,没有听从以封德彝为代表的老臣建议采用“秦任法律,汉杂霸道”式的治理方法,而是采用了魏征以宽仁教化治天下的主张。魏征认为,“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若国家选用了这样一条治国道路,就应该“慎刑恤典”。
贞观元年正月,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本着“意在宽平”的原则厘改法律。他们以隋代《开皇律》为蓝本进行损益,使问世的唐律较之前代简约许多。贞观十一年正月,新律诏颁全国,是为《贞观律》。《贞观律》集众律之大成,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可谓“审慎周详”。唐太宗还注意到之前律文互出,使“执法之官,缘此舞弄”,极易形成司法漏洞,遂告诫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使法令整齐划一;又修订了一系列的法令,有令、格、式三种类型,与《贞观律》相辅而行:“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规物程事”(见《唐六典•刑部尚书》)。长孙无忌等人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唐太宗多次指示,如“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可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这是强调若法不稳定,律文多变,使人心多惑,无所适从,所以立法者要审慎而行,不可轻立,既立之后,“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唐太宗对死罪的处理尤为慎重,除了坚持三覆奏的程序外,还要求处决死囚时,要和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定。这样,由于《唐律》中较之前代大幅度减少了死刑的条文,议决时又无比慎重,到贞观四年,全国断死刑者仅二十九人。尽管这样,唐太宗还不满足,到了贞观五年颁布诏令:“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对于不遵守覆奏程序规定的执行者,给予流刑和徒刑,体现了《贞观律》的仁义精神。
2、克制己欲自觉守法
皇帝“朕即天下”,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都集于其手,依自己的喜怒行刑是很常见的。唐太宗固然也有肆意的时候,但能很快返回正路,认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自觉地将自己的皇权归入国法规范之中。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某县令裴仁轨犯了轻罪,但唐太宗盛怒之下要处以斩刑,殿中侍御史李乾佑上疏奏曰:“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尊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昼一之理。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殿中侍御史系御史台殿院从七品官员,却敢于直言“法令者……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这份勇气委实可嘉,善于纳谏的唐太宗最终收回成命。
唐太宗非为圣人,一样有喜怒哀乐,但他勇于纳谏,手下又有一帮守正善谏的臣工,所以能够克制己欲,按照国家法律办事,成为君王的守法楷模。在他的倡导下,贞观初年良吏辈出且执法公平,形成了“法平政成”的局面,《旧唐书•良吏传序》赞道:“太宗皇帝削平乱迹,以是人知耻格,苏尚贞修,太平之基,率由兹道。”
历朝历代,许多皇帝蔑视国法,极力放大皇权,对皇族或外戚徇情枉法。唐太宗认真地总结了前隋的教训,严于律己,也不放纵皇族亲戚。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太子李承乾谋反案发,洋州刺史赵节参与其中,按律当死。赵节是唐太宗姐姐长广公主的儿子,长广公主含泪向唐太宗求情,希望能够赦免儿子的死罪。唐太宗摇头不许,说道:“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姐。”
唐太宗自己守法,并告诫群臣道:“卿等若能小心奉法,常如朕畏天地,非但百姓安宁,自身常得欢乐。”可见唐太宗的守法目的并不十分高尚,即盼望如此做可使李家政权长治久安,于是整个统治集团可以“长守富贵”。虽如是,立法宽仁、执法公平毕竟可以使“百姓安宁”,客观上促使了社会和谐,百姓安居乐业,这也正是贞观法制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成效卓著的根本原因。
3、追求道德约束的境界
唐太宗通过弘文殿辩论,采用了魏征等人建言的“教化治国”主张,即全面按照儒家的“王道”理想社会进行实践。为此尊儒崇经,刊定《五经正本》;偃武修文,营造安静社会以利农事;大兴礼乐,将儒学思想散入乡约族训,形成以礼制律、刑外礼内的局面等等。从法律的角度看,人们能够自觉地用“近君子、远小人”的儒家规范来约束自己,即是强制性地按律令条文被动执行的更高级形式。
唐太宗在立法过程中,继承与发展汉以来援礼入律的传统,将儒家礼学作为制定与修改律令的指导思想,颁布的《贞观律》中的大多数篇章皆是按礼定律的。后世的《明史•刑法志》指出:“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具体执法过程中,唐太宗善于从儒家“教化”的角度来深耕,力求突破相对刻板的律令条文,以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从而深化人们自觉地按儒家规范行事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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