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特区设立的,为社会提供服务,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特区范围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对依法应当办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及各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市、区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第五条 市登记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局、办和其他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
  (二)人民团体市级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市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常驻事业单位;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市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六条 区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例第五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第七条 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设立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组织章程或者有明确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四)有与从事业务、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
  (五)有与其业务性质、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资金;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非法人的事业单位登记。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筹建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设立事业单位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组织章程或者明确的职责和业务范围证明文件;
  (五)经费来源证明;
  (六)场地使用证明;
  (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第十条 事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标识代码;
  (二)主管部门、举办主体;
  (三)批准文号、审批机关;
  (四)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五)人员编制、经费来源;
  (六)职责任务;
  (七)法人或者非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还应当包括资产总额。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全部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对符合设立条件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证书。经审核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一个事业单位同时拥有其他名称的,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其主要业务相应的名称,并应当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上注明其他名称。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签发日期。为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成立日期。
  事业单位自登记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之日起,方可开展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活动。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
  事业单位应当将启用的印章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事项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资产总额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与年度检验同时进行。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