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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