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占地补偿是什么标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修路占地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用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用标准根据需安置的总人口数计算。

3、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自行规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3.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参考资料:光明日报_修路占地补偿是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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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7-05

这五项补偿要记住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9

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拓展资料: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参考资料:占地补偿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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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修路占地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用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用标准根据需安置的总人口数计算。

3、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自行规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拓展资料

修路占地补偿方法:

1、按年补偿。关于被占地的农人,能够挑选按年抵偿的方法,依照每一年每亩800元的抵偿规范逐年赐与抵偿,一直到第二轮地盘承包完毕。

2、一次性补偿。被占用地盘的农人还能够挑选一次性领取抵偿款的方法实行抵偿,详细的抵偿金额依照外地抵偿规范施行。

3、享用盈余补偿。假如说被占用的地盘用来开辟农业生态旅游或者是其他项目标,农人能够把自己的抵偿款作为股分投入出来,享用盈余补助。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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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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