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失业补助金是一次性发放的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17
可以申请一次性发放。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即以上情况可以一次性领取。
东莞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含补发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
一、申请条件
对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请材料
符合在我市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三、网上申请
1.“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2.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
3.广东人社APP
4.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四、窗口申请
1.申请:参保人本人向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或各镇(街)政务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接件受理员审查申请材料,一般情况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办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予以受理;申办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告知申办人补齐资料。
3.审核:初审通过的,受理员在系统录入有关资料,进行待遇核定,确认系统的核定结果正确后,在系统提交复核员复核,业务复核员对有关的待遇条件进行全面复核,复核签名后,办结业务。
4.办理结果:申办人自行选择办理结果的领取方式(邮寄送达或者现场签收),并可从办结业务后次月凭社会保障卡到所在银行网点领取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22年7月)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300元/人/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以下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元/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22年7月(含))后,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55元/人/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以下的为256.5元/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参保1年以上办理。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求职补贴。
第二十一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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