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采用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的方式,进行分级预防、早期干预、科学矫治、综合治理。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推进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检查、监测评估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

  (四)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五)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掌握基础数据,建立重点个案研究和快速处置机制,保障专门工作和项目经费,整合各方资源,做好本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干预和矫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矫治和安置帮教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并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第七条 本市完善市、区两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平安上海工作协调机制,市、区两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事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评估,提出工作建议。日常工作由同级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第八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建立健全长江三角洲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动机制,推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交流和合作,加强相关工作经验和信息共享。第九条 本市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支持体系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标准引领、专业保障、基层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 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应当建立与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相衔接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进行识别、分析、预警,提高科学研判、分级分类干预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并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应用。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妇女联合会等应当收集和分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上传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服务管理系统。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和标准。

  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应当每年发布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情况的报告。第十三条 本市培育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门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本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配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完善专业服务网络,实施全覆盖服务;完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薪酬制度,健全招聘、培训、轮岗、考核、表彰、晋升的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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