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9月,国三车不可以迁入广州周边任何城市。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第一条 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二点 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点 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第四点 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第二点 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扩展资料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确定车辆的排放检验信息,并现场抽查车辆有无排放控制装置。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自带入境的机动车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无法查询车辆排放检验等技术信息的,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七条 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在用车,迁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登记;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