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的成果验收以及确认方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14
土地估价成果的验收及确认包括:(1)基准地价成果的验收及确认;(2)宗地地价成果的确认。
8.1 基准地价成果的验收及确认
8.1.1 验收制度
为保证基准地价成果质量,估价工作完成后,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基准地价成果组织验收。
1. 土地估价工作完成后,由完成工作的作业组或队伍对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成果检查说明,随基准地价成果一并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地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基准地价成果验收。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抽调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按规程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验收。
8.1.2 确认制度
1. 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以外的城市基准地价成果,经验收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 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基准地价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平衡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
8.1.3 验收标准和内容
检查验收以本规程各项规定为准。验收内容及标准为:
1. 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2. 基础图件、准备工作、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和地价计算检查。
3. 基准地价评定检查。检查评估程序、方法是否正确,基准地价评估结果是否合理。
4.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5. 编图检查。检查基准地价图编制方法及图示、符号、注记、图例是否正确,与基准地价表是否一致等。
6. 土地估价报告检查。土地估价报告是否全面、论述是否清楚、对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处理是否得当、对成果应用的论述是否合理等。
7. 检查验收部门根据需要增加的其它检查项目。
8.1.4 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后,由验收组写出验收报告和结论,内容包括:
1. 检查验收组织单位、检查时间、参加验收人员和检查验收方法。
2. 各分项检查验收结果及成果的综合评价。
3. 不合格部分的问题类型、性质及纠下意见。
4. 对成果应用意见及建议。
对不合格的成果,验收组要提出纠正的具体意见,待成果完成单位重新修正后,再次进行验收。
8.2 宗地估价成果的确认
8.2.1 宗地估价结果应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8.2.2 非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8.2.3 股分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国务院授权部门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确认;其他地价评估结果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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