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区划沿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7

清朝初期,为了有效地管理明代遗留的疆域,顺治时期沿袭了明代的15布政使司制度,只是将北直隶改名为直隶,南直隶改为江南布政使司,同时取消了南京的国都地位。随着康熙帝的改革,布政使司被改为省,考虑到15省的规模过大,清朝将其调整为18个省,如将湖广分为湖南、湖北,江南分为江苏、安徽,陕西分为陕西、甘肃。


清朝在边疆地区实施了特殊的行政区划,设立了将军辖区,如东北的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外蒙古的乌里雅苏台,新疆的伊犁,西藏和西宁的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直接由理藩院管辖的内蒙古盟旗。这些地区加上内地的18个省,总计26个政区。1884年和1887年,清朝分别设立了新疆省和台湾省,而1907年的改置使奉天、吉林、黑龙江成为省,总数变为23省。然而,1895年的马关条约导致台湾省割让给日本,因此历史上通常称为22省,这些政区划分为现代中国的省奠定了基础。


清代的行政区划体系在省以下沿用了明朝的模式,包括府、直隶州和县。新增的行政区划单位是厅,分为直隶厅和散厅,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隶属于省,通常不包含县;而散厅则隶属于府,与散州和县并列,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域。直隶州领县的规定在清代省以下发生改变,府辖的州不再领县,而省辖的直隶州则继续沿用这一制度。


在元明时期的行政区划系统中,州和县是四级体系的一部分,而清代则简化为三级,主要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在边远地区和省,盟旗成为重要的行政区划,盟相当于府,旗相当于县,西藏则设有营作为特殊区域的管理单位。


扩展资料

清朝幅员辽阔,在沿袭了行省制度后又采取了其他种制度来管理地方事物,清朝在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统一全国后,划山海关内为18个行省。省下设道、府(州)、县。 同时在北方设立五个将军辖区,管理广大的东北和西北地区。又在科布多设立参赞大臣辖区和西藏办事大臣及达赖喇嘛辖区、西宁办事大臣辖区、青海玉树四十族等负责广大的西南地区。在云贵地区设立土司制度。步入近代以后有在东南和西北设置了台湾省和新疆省。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朝共分为二十二省以及许多特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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