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事故工伤赔偿有时间限制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11-25
有的,一年。
第2个回答  2015-11-27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1、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
  农村标准:11669.31元/年×20年=233386.2元
  2、丧葬费:59345÷2=29672.5元
  3、交通费:2000-5000元
  4、住宿费:2000-5000元
  5、家属误工费:家属工资÷30×3人×15天
  6、被抚养人生活费: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0×[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农村标准:8343.50×[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4105.60×(18-实际年龄)÷2
  农村标准: 8343.50 ×(18-实际年龄)÷2
  7、精神抚慰金:20000-10000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1-7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2014
  2013年11月27日12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时,与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余某负全部责任,当场交警对余某进行了拘留。刘某,男,55岁,佛山本地人,两个小孩已成年,父亲83岁,母亲81岁,兄弟姐妹3个。
  1、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元
  2、丧葬费:56401÷2=28200.5元
  3、交通费:3500元
  4、住宿费:2000元
  5、家属误工费:1310元/月÷30×3人×15天=1965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74654.5元
  父亲:83岁 22396.35×5年÷3=37327.25
  母亲:81岁 22396.35×5年÷3=37327.25
  7、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刘某家属应得赔偿=764854.2元
  此案司机余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此案受害者家属选择单独民事起诉,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跟刑事案件一并处理),法院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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