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
超过各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以北京市为例: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
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扩展资料:
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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