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嘎查、村民委员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发展农牧业放在首位,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保障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民主自治。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组织完成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布置的各项任务。第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嘎查、村民居住状况、历史沿革、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嘎查、村民会议第五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本嘎查、村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组成,参加嘎查、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举行由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作为嘎查、村民会议的一种补充形式。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嘎查、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第六条 嘎查、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补选和撤换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二)审议通过本嘎查、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的生产、计划和计划生育方案;
  (三)讨论、通过嘎查、村的村规民约;
  (四)听取审议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决定责任田、口粮田、草场、林地的划分与调整;
  (六)讨论、通过嘎查、村的集体提留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方案;
  (七)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嘎查、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提议,应当召开嘎查、村民会议。第八条 嘎查、村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出席,方可开会。会议的决定由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户派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全体嘎查、村民必须执行。第九条 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嘎查、村的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嘎查、村的村规民约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的实际,征求嘎查、村民意见后确定。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经济管理等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较少的嘎查、村,可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嘎查、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独贵龙、村民小组。独贵龙、村民小组组长由独贵龙、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独贵龙、村民小组组长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嘎查、村,可以组成嘎查、村民议事会,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咨询。
  嘎查、村民议事会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嘎查、村民依法履行义务,监督嘎查、村的村规民约的执行;
  (二)对嘎查、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持嘎查、村的日常事务,组织嘎查、村民落实嘎查、村民会议的决定;
  (三)稳定和充实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草畜双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嘎查、村办企业,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组织和帮助嘎查、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实体,承担本嘎查、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维护各种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和保护嘎查、村的土地、草场、山林、农电、水利等设施和财产,教育嘎查、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办理嘎查、村的农田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行计划生育;
  (七)组织嘎查、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改革不健康的婚丧陋习,反对封建宗族思想和其他各种腐朽思想,抵制社会丑恶现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嘎查、村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八)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增进家庭和睦,促进嘎查、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和嘎查、村与嘎查、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九)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副产品的收购、统筹和纳税、征兵、拥军优属等工作;
  (十)尊重嘎查、村民的民主权利,及时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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