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第三项转弯让直行。其中,第二项没有明确规定右方道路来车必须是直行,难道右方来车转弯就不是右方道路来车吗?第三项也没有明确规定转弯是对向、同向、还是交叉向。为什么交通事故中都选择第三项,而忽略第二项?同时哪一条法律规定即便是先进入路口,只要不符合先行条款,出事故也得负主责?
不要提反正。我们要法律依据。不管是在事故科还是在法庭上,都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看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