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仁的人物事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2011年11月5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经查,田学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收受礼金。田学仁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6年85次受贿1919万
据了解,做高官16年疯狂敛财近两千万的田学仁,在律师会见和开庭受审时“态度极好”,对于起诉书指控其在1995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10人在企业经营、干部跑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5次共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446万元、209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3575万元全部认罪。
担任田学仁辩护律师的许兰亭为田学仁做了罪轻辩护。其认为,田学仁认罪、悔罪,坦白了大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后又全部退赃,因此建议法院对田学仁从轻处罚。
据许兰亭介绍,市一中院的判决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从轻判处田学仁无期徒刑。
在任疯狂敛财不手软
2012年7月6日,新华社发文称,中纪委对吉林省原副省长,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田学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
法院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及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承揽业务、干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北京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为10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5次共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446万、美元209万,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3575万元。2013年8月30日,曾任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最高检指定北京办案
2012年7月6日,田学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田学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收受礼金。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田学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在案发前田学仁已是副部级官员,因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专门避开了田学仁长期担任要职的东北地区,而将案件转到了北京检方。
案件侦查卷宗达26册
相关文书显示,由于田学仁涉案时间跨度长达16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曾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又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最后形成了侦查卷宗26册。三名公诉人团队中,由一分检一位副检察长牵头。
检方认为,田学仁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可从轻处罚。
田学仁正羁押于秦城监狱,等待受审。 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经营提供了帮助,先后7次收受郭某某给予的美元共计178万,折合人民币1217.0862万元。
2001年7月至2011年春节
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征的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及承揽吉林银行资产评估业务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17次共收受常征给予的人民币205万元、美元18万,共计折合人民币353.9801万元。
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延边德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德全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延边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阻止同行业企业进入当地与其形成市场竞争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2次收受刘德全给予的美元共计4万,折合人民币33.1072万元。
2000年春节至2010年5月
田学仁接受吉林省长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春请托,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吉林市污水处理项目、吉林省教育厅教学设备采购、吉林省卫生厅医疗设备采购及其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27次收受刘连春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1万元。
1995年12月至2005年10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徐为民请托,为其先后提拔为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经侦支队支队长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利用担任中共吉林市委书记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徐为民提拔为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政委提供了帮助,5次共收受徐为民给予的71.4605万元。
2002年春节后至2005年10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副市长姜佐山请托,为其先后提拔为中共和龙市委常委、副书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分4次收受姜佐山给予的28万元。
2008年春节前至2011年4月
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行长姚兴旺请托,为其提拔为吉林银行行长助理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姚兴旺给予的19万元。
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
田学仁为时任中共延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申万虎先后提拔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9次共收受申万虎给予的18.2768万元。
1998年3月至2002年春节前
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岳忠田的请托,为其提拔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先后5次共收受11.2789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受贿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先后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和人民币1919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田学仁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田学仁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2013年11月1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11月11日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上诉的最后一天,其律师许兰亭处称,田学仁放弃上诉,判决已生效。
许兰亭介绍,其于11月去看守所会见了田学仁,对方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满意,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