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条件如下: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在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国内公民在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三、在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在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连续在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连续在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连续3年在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四、购房入户
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市外户籍人员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子女投靠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佛山,前身为管辖珠江三角洲的粤中行署、佛山专区, 现广东省省辖市,中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 。
佛山位于广东省中部,地处珠三角腹地,毗邻港澳,东接广州,南邻中山。是“广佛都市圈”、“广佛肇经济圈”、“珠江-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广东重要的制造业中心,在广东省经济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
佛山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其市区历史上是中国天下四聚、四大名镇之一,是中国龙舟龙狮文化名城, 粤剧的发源地,岭南文化分支粤文化的发源地和兴盛地、以及传承地之一。
参考资料:户籍网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在本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三、在本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在本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积分入户
2015年1月1日起,佛山全面施行《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4〕72号),已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非佛山户籍新市民将可以通过“积分”在佛山进行入户。
十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扩展资料
办理地址: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您好!佛山入户需要以下条件:
学历职称购房入户办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佛山购买商品房(住宅,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可申请入户。申请人及随迁配偶的父母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为条件,可申请随迁入户。
购买社会保险费购房入户办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佛山购买商品房(住宅,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在佛山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可申请入户。申请人及随迁配偶的父母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为条件,可申请随迁入户。
投资兴办企业购房入户办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佛山购买商品房(住宅,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在佛山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可申请入户。申请人及随迁配偶的父母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为条件,可申请随迁入户。
参考资料: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网页链接
2016年5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附件中列明以下14种佛山市外户口迁移的情况:
(一)引进人才入户。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佛山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积分入户。
已在佛山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积分入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三)购房入户。
在佛山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四)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在佛山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方属佛山户口,在佛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佛山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来佛山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原佛山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佛山定居入户。
原佛山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佛山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以申请入户。
(十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