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3

杭州市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住宅用房的拆迁政策。首先,私有住宅用房拆迁时,有迁建安置和调产安置两种方式。迁建安置是指拆迁人以被拆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并负责提供用地相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的农居点复建多层住宅进行安置。调产安置则是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住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对于迁建安置,安置住房面积标准按家庭户口人数设定,例如六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四至五人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人以下户不超过135平方米。农居点内安置需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方案。若城市规划限制或被拆迁人全部是非农业人口,将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根据原住宅面积和家庭人口计算,有详细的人均面积安置标准。


在产权调换中,新建房屋按重置价格结算,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安置面积与原面积的差额按相应价格结算。安置人口的确定考虑了特殊情况,如已婚无子女、军人配偶、在校学生等。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或出租的情况,按住宅用房处理,原租借人不予安置和补偿。若拆迁人无法一次性安置,须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和过渡费标准由市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1997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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