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民警7次帮高利贷追债获刑,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4-23

5名民警7次帮高利贷追债,他们的行为是知法犯法,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一、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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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2016年间,5名民警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7次帮助潘氏父子追债。那时,江西上饶广丰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少波负责经侦工作,蒋书岳、吴大兴、邵继球、徐章裕等人都为其下属,他们几人均借用了国家公权力帮助潘氏父子追债。

2012年,潘氏父子到广丰经侦大队报案,控告他人以银行转贷的名义诈骗其现金15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借条作为证据。

当值的警察邵继球认为该案件属于民间借贷,并非合同诈骗,并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立案要求。但是,为帮助潘氏父子催债,在分局原副局长张少波的授意下,邵继球还是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立案侦查。

之后,潘氏父子向所有参与该起案件的相关人员都进行了送礼,这些礼品不但有香烟还有白酒。

为了拉近双方关系,潘氏父子同意上饶广丰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张少波的妻子以3.5分的利息向潘氏父子的账户贷款380万元,截止案发时为止,张少波的妻子共收利息98.8万元。

除了张少波的妻子外,蒋书岳、吴大兴、邵继球、徐章裕的家属也参与到了这个荒唐的“借贷”中。

有了这层关系后,潘氏父子更在当地恣无忌惮、作恶多端,分多次向蒋书岳进行行贿,并多次利用蒋书岳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私权牟利。

二、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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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蒋书岳及其下属都犯了徇私枉法罪,蒋书岳由于收受贿赂还犯了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不以情节严重为条件,只要既遂本罪就可以成立。

在情节严重上,只要是造成冤假错案、包庇首要犯罪分子、包庇多名犯罪分子就可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法定加重情节。

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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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5名民警进行了依法判决。判决如下:

因徇私枉法、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蒋书岳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因徇私枉法,张少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徇私枉法,吴大兴被判入狱十个月。

邵继球、徐章裕因徇私枉法情节轻微,不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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