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办学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第三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进行教育督导工作。第四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教育督导室,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教育督导室是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机构。教育督导室设置在教育行政部门内。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室工作上受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业务上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五)指导区教育督导室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六)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全市教育质量监测系统;
  (八)参与审定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九)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区属学校进行督导;
  (四)参与审定评选区级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五)对区属学校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六)履行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市、区教育督导室每年应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教育督导任务,确定市、区教育督导室的编制和职数。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划拨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第三章 督学第十二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第十三条 市教育督导室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市督学。区教育督导室设区督学。第十四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行政管理或教学工作业务;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第十六条 督学的任免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办理。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第十七条 督学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第四章 督导第十八条 督学应持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第十九条 督导室组织实施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时,应提前七天发出督导通知书,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第二十条 督导室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听课;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第二十一条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文件、档案、资料、簿册;
  (二)听取工作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四)根据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干部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六)其他必要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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